是通過測定一端被夾持試樣彎曲至給定角度時所需要的力或力矩,該力作用在恒定的彎曲長度上。
儀器要求
能測定試樣挺度所規定的彎曲力或力矩的裝置,適合下列規定,并且精度也符合規定的,都可以使用。
——彎曲角度為15°±0.3°(或7.5°±0.3°);
——標稱的彎曲長度為50mm,可按儀器說明書進行修正;
——夾具應適用于寬度38mm±0.2mm的規定;
——在彎曲15°的情況下,彎曲時間應不少于3s,但不應超過20s;
——讀數精確至±2%。
測試步驟
1將試樣的一端夾于試樣夾內,注意夾子不應夾得太緊,以免引起試樣損壞和讀數偏差。
2用泰伯儀進行測定時,注意要使試樣與擺的中心線重合,用小輥調距裝置將試樣和兩個小輥之間的距離之和調節成為0.33mm±0.03mm。按試樣的不同挺度,通過更換重砣選擇測定范圍,使得試樣在負荷盤上的讀數在20~70刻度之間。
3使用符合4.2所規定的其他型號的儀器,應按所用儀器說明書中介紹的方法進行測定。若儀器的設計僅能向一個側面彎曲,測定時試樣正反面彎曲試驗的數目應相同,每個樣品應有10張試樣,得到10個讀數。若儀器設計可向兩個側面彎曲,試樣向一個側面彎曲至15°角時,立即讀數,然后試樣再經過零點位置向另一個側面彎曲15°角,再讀數,每個樣品應有5張試樣得到10個讀數。測定后,從試樣夾上取下的試樣不能再使用。
4如果試樣挺度過大或彎曲至15°角時試樣斷裂,則可彎曲試樣至7.5°角,測定結果乘以2可以得到一個近似值,但應在報告中注明。
紙和紙板彎曲挺度測試儀 紙和紙板彎曲挺度測試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