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關鍵詞: 深圳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使用范圍 項目申報 績效與監管
深工信規〔2025〕6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與義務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條件和方式
第四章 項目儲備
第五章 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管理執行,為支持深圳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各項產業和事業發展,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績效優先、合理統籌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與義務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牽頭研究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專項資金政策及其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明確資金支持領域、支持方式、預算規模、考核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的程序性事項等具體要素。
(二)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項目和資金監管,完善內控制度,確保專項資金管理規范。
(三)負責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事權范圍的資金和項目全周期管理,發布申請指南(或通知)、項目受理審核和項目儲備、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等;根據工作需要,完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和專家管理制度,委托專家參加評審、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項目審核、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四)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資助計劃、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
(五)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按照上級及相關部門要求加強專項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根據績效監控情況,統籌調整次年專項資金資助計劃預算。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延續、調整、撤銷或退出專項資金資助計劃。
(六)組織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事權范圍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單位按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預算公開相關工作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八)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項目單位的主要義務:
(一)對申報項目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自主申請財政專項資金。
(二)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及其受托機構完成相關統計、評價等工作,接受監督檢查,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
(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退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六條 受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約履責、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按約定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專家評審管理規定,受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托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和專業水平,嚴格按照規定的評審程序,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出具評審意見,并對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協助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條件和方式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國家、省相關主管部門、市委市政府出臺的相關產業規劃、政策和措施,結合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領域,全力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產業科技創新能力、企業綜合實力和競爭力、產業治理現代化水平,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人工智能賦能新型工業化、工業綠色發展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現代產業體系領域。通過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示范應用推廣及產業服務體系建設等,扶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軟件與信息服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相關產業發展。
(二)高質量發展領域。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工業基礎能力,支持傳統優勢產業發展,促進信息化和工業互聯網融合發展,支持企業綠色發展、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等。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高新園區、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發展。支持工業領域人才培育和引進等。
(三)民營經濟和中小微企業領域。支持民營及中小微企業提升創新能力、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開拓市場等。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優化企業發展環境等。
(四)國家、省有關部門明確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其他支持領域。
(五)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支持領域。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以下對象: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生產經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要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二)符合要求的個人。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扶持對象。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分類管理的需要,對專項資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引導類。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采取直接資助、配套資助、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等多種支持方式,按照操作規程和申請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組織實施。
(二)事后獎補類。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項目合同額、營業收入或銷售額、獲得國家和省資助金額、貸款利息及費用發生額等指標的一定比例或相應標準予以獎勵或補助。
(三)政府主導類。對國家主管部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令性項目,公共性、公益類、基礎類項目,或符合產業政策的非市場競爭領域的其他項目,按規定標準給予資助。資助資金專項用于項目實施。
(四)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或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已出臺資金政策具體條款,制定配套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明確申請條件、使用標準、支持方式等內容。已有相關政策作出明確規定的,無需另行制定(修訂)配套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四章 項目儲備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配套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規定,編制和發布年度申請指南(或通知),細化支持內容、支持標準、受理時間、申請材料、申報程序等。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本辦法在全市統一的專項資金管理平臺發布申請指南(或通知),明確項目申報具體要求。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均可按相關規定和申請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申報指南(或通知)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二)項目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三)項目單位未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被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等。
(四)項目單位自身生產經營狀況正常,社保繳納情況符合項目申報所需基本條件。
(五)項目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諾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承諾自主申請財政專項資金。
(六)項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信用狀況及承擔違約責任作出承諾。
第十五條 根據實際情況,項目審核一般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項目受理和初審環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預審,主要審查申請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項目單位符合申請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限期補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專家評審環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視情況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組織專家評審,評審方式可以采取會議評審、答辯評審、企業現場評審等。
(三)專項審計環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視情況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并根據產業政策要求制定審計標準等。
(四)現場核查環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視情況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協助開展現場核查,形成核查結論,作為項目審核的參考依據。
(五)資助計劃擬定環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制定擬資助計劃,并按程序集體研究決策。最終實際資助的額度受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總額控制。
(六)公示資助環節。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擬資助項目清單,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程序列入部門預算項目庫。
(七)具體項目的審核立項程序以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為準,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跨年度事前資助項目,制定分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并實施分類管理;對于延續類和待驗收類項目,加強跟蹤管理,簡化入庫程序。
第十六條 除涉密事項內容外,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在全市統一的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公開以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二)專項資金申請指南(或通知),包括申請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經辦部門、查詢電話等內容。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專項資金名稱和類別、項目單位名稱、扶持金額。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對未獲得資助的項目,在項目單位提出申請后告知項目單位不通過的原因。
第五章 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及相關規定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測算分年度資金需求,編制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專項資金資助計劃和中期專項資金財政規劃等,編報專項資金預算,隨同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未列入專項資金資助計劃的,除市政府明確批準外,不予安排預算。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對每項資助計劃分別制定績效目標,進行績效全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資金擬兌現時間、上年度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評估等情況,做好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統籌分配工作,并按程序報批。部門預算的具體編報要求有變化的,按照市財政部門當年發布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在年度預算獲得批復后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對于未列入年度預算的專項資金資助計劃,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資助計劃報市政府,市政府批準同意后,下達資助計劃。
第二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預算管理要求跟蹤預算執行情況。其中:
項目單位為非預算單位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辦理支付。
項目單位為預算單位的,由項目單位在收到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下達資助計劃的通知后,按通知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決算,納入年度部門決算并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規程規定,每年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重點針對信訪投訴舉報較為集中的、政策到期的、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相關的、資金規模大或資助企業數量多的資助計劃。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獲得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會計準則和核算制度,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并按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求完成績效自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事前項目管理,建立事中監管和事后驗收管理制度,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加強過程監管,督促項目如期完成績效目標。
(一)事前立項。項目單位應當以項目合同或者其他立項(備案)文件等形式,明確事前資助項目具體的、可考核的績效目標。
(二)事中監管。項目單位應當按要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開展評估檢查。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需要變更、結項或撤項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有關規定退回財政資金及孳息;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事中監管有關規定核準項目變更、結項或撤項申請。
(三)事后驗收。項目建設完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申請驗收;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規定組織項目驗收,按規定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開展審計,審計結果作為項目驗收依據。對未按規定時限提交驗收申請或驗收不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按驗收有關規定作出撤銷項目、開展專項審計等決定;項目單位應按規定退回財政資金及孳息。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要求將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及孳息退回國庫:
(一)項目單位未按規定或約定正確使用專項資金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
(二)項目單位違反自主申請承諾等情形并經查證屬實的。
(三)項目單位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獲得資助的。
(四)審計、巡視、巡察等發現問題需要項目單位退回資金的。
(五)其他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退回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履約盡責情況和工作質量進行監督、考核、評價。
第二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工作人員在資助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違規違法行為,或出具虛假核查意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取消其受托資格。造成資助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上級歸口管理部門轉移支付資金納入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專項資金部門預算,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管理使用,如上級部門無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于2025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索取號: | 公開類型: | 生成日期: 2025-09-29 |
